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限定,人民法院能够在诉前或者诉讼中进行财产保全。 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做法或者其他原由,使裁判难以执行或者导致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能够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肯定做法或者禁止其作出肯定做法;当事人无提议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能够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能够责令申请人提供保证,申请人不提供保证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能够在提诉讼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保证,不提供保证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诉讼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018-07-27 09:54:0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