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合同本身符合合同订立的要求,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限定的,是有约束力,只不过具体的奏效时间能够又拟订合同的当事人达到增加协议或再次签订一份合同.
2.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限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限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准则、行业准则履行;无国家准则、行业准则的,按照通常准则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准则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限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托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时限不明确的,债务人能够任意履行,债权人也能够任意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另一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花费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018-07-20 11:05: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