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限定,男女两方自愿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解决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乡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其流程如下:
1、申请。男女两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议申请,申请两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两方可否真正自愿,可否对娃儿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置等事项达到了协议。
3、准许。对于符合《婚姻法》限定两方自愿离婚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允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获到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诉讼离婚流程对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离婚申请,能够到法院提诉讼讼,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或者寓居地(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寓居达2年以上)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通过法院裁判离婚。对于婚姻登记机关能够受理的离婚,当事人也能够直接到法院诉讼,但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到法院诉讼离婚,当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关于格式,您能够在本站“法律文书”中找到),诉状中应注明离婚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借口。(《民事诉讼法》第条)人民法院收到诉讼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议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议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子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定期开庭。法庭审理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裁判。人民法院适用简易流程审理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流程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准许,能够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应当在裁判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议,提交副本一份。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议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另一方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能够径行裁判、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判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准许。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裁定,是终审的裁判、裁定,当事人不能够上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认为有错误的,能够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裁判、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不得申请再审。
2018-05-16 22:24:1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