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限定:rn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议;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限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议。rn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nrn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rn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rn
(三)再审裁判、裁定有明显错误的。rn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议或者不予提议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018-04-14 19:10: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