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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西 - 萍乡
此完全是职务做法,就民事赔偿部分理应由物业公司对保安的做法承受全部的职责。另外,我不能认可物业公司和保安均应对本案民事部分承受职责的说法,保安的做法要么是职务做法,由单位对其职务做法产生的民事职责负责;要么是个人做法,由其个人对自己的做法负责。不存在即是个人做法也是职务做法的问题,也不存在是个人做法,但因物业公司对其审查或教养有犯错,该单位应承受职责之说,因为保安是成年人,单位也非其看护人,单位不应对其个人做法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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