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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主体的当事人是否适格

蒋* 贵州 - 贵阳 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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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贵州 - 贵阳

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裁判拘束的当事人,因此又称为当事人适格。rn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rn当事人适格rn二、当事人适格rnrn当事人适格的含义rn
(一)当事人适格的含义rn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诉讼或应诉的资格。rn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本领分别。诉讼权利本领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本领。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当事人适格与否,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例如在甲与乙的借贷纷争中,丙向法院诉讼要求甲返还乙的借贷。由于丙与甲乙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联系,丙就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rn当事人适格与作为纯粹形式上的当事人也分别。形式上的当事人仅以原告主观上主张为准,作为原告就是向法院诉讼要求请求权利保护的主体,作为被告即为被诉的主体。而当事人适格则是指对本案的诉讼标的,谁应当有权要求法院作出裁判和谁应当作为被请求的相对人。rn然而在我国之前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既无区分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本领的问题,又无区分当事人和当事人适格的问题。以往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有关当事人概念和特征的论述,事实上上是针对适格当事人而言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原告和被告的限定,事实上上也仅是指适格的当事人。rnrn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准则rn
(二)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准则rn为了使诉讼在适格的当事人之间进行,从而使法院的裁判具有事实上意义,需要有肯定的准则来判断诉讼或者应诉的当事人可否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rn法院裁判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化解他们之间的纷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也正因为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才有必要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因此,通常来讲,应当以当事人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准则。根据这一准则,只要是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以该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为诉讼标的进行诉讼,通常就是适格的当事人。rnrn判断当事人可否适格的思绪rn
1.首先判断当事人可否具有诉讼权利本领。rn诉讼权利本领(当事人本领)与当事人适格是两个分别的概念,诉讼权利本领是不顾具体案件怎样,通常性地能否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问题。而当事人适格则是就某一具体案件谁应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问题。二者既相差别又相相联系。当事人适格必须以有诉讼权利本领为前提,无诉讼权利本领肯定为当事人不适格,但有诉讼权利本领不愿意定适格。在判断当事人可否适格时当事人本领是一个前提性问题,但不能把二者等同起来。rn
2.判断当事人可否具有诉讼实施权。rn
3.根据原告诉讼时诉的表明来判断。rn判断当事人可否具有诉讼实施权,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时诉的表明来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把当事人适格与事实上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等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对于当事人可否适格,应当以原告诉讼时所主张的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判断,并非以法院调查结果为准,即从形式上认定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应当在何特定当事人间解决才具有法律上意义,与该法律关系本身可否事实上存在是两次事。当事人不适格,无庸再就本案诉讼标的进行判断。因此,切不可把当事人适格与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等同起来。即当事人适格与胜诉无必然的联系,当事人不适格,肯定败诉,但当事人适格,未必胜诉。如甲提诉讼讼要求乙予以侵权损害赔偿,后法院认为侵权人为丙而不是乙,这种情况下虽然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为甲和丙,但由于甲主张乙为侵权人,在两方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甲和乙分别为权利义务主体,因此均为适格的原告和被告,但由于甲对乙的诉讼请求无借口,应当裁判驳回,而不是当事人不适格。如果甲以丙侵权为因诉讼要求乙赔偿,若乙和丙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那么此种情况应当为当事人不适格。rn当然,在特定情况下法院调查的结果也能够作为判断当事人可否适格的依据。如原告以清算组的名义提诉讼讼,但在法庭审理中,法院发现原告并非是真正的清算组,此时法院应以原告不适格为因驳回诉讼。rnrn正当当事人的概念的功效:rn
(一)放置滥用诉权,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rn
(二)在多数人诉讼的场合具有节约诉讼资源的功效;rn
(三)实现当事人规则设计的合法性。rnrn某些例外的情况rn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能够作为适格的当事人。这些例外的情况,主要能够分为以下两种:rn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限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例如,破产流程中的清算组、遗产管理人、遗愿执路人等等。当受其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发生争议以后,这些人能够自己名义诉讼或应诉。rn2.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在确认之诉中,对适格当事人的判断,不是看该当事人是不是该被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看该当事人对该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解决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要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此时要求原告是所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此类诉讼的性质相悖的。因此通常认为,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只要对该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就能够成为适格的当事人,而被告只要与作为原告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有争议;就能够成为适格的被告。

2018-06-12 14:1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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