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违约职责与违约金《合同法》第122条限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做法,侵害另一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受违约职责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受侵权职责。”违约职责是违背合同的民事职责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商定所应承受的民事职责。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职责均干了概括性限定。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商定或者法律直接限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准则是金钱,但当事人也能够商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保证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赔偿无犯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保证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背合同的职责承受方式。
二、违约职责能免除吗违约职责的免除通常运用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以及合同所商定的条款,主要能够从以下多少个方面进行注意:
1、不可抗力(1)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必须符合法律限定的要件,即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如果当事人不采取必要措施,则对此负有相应的职责。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通报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时履行的情况和借口,使另一方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如未及时通报情况和借口,由此而加重另一方损失的,加重部分不在免责范围之内,应承受相应的职责。
(4)不可抗力必须在合同履行时限内发生,才可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职责。如果是在延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违约职责。如果是在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没理由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人应当承受职责,并赔偿承揽人由此而导致的损失。
(5)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应当获到有关证明,证明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而且证明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将证明送交另一方以后,才能应予延时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受违约职责。
(6)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为借口,任意扩大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违约职责。
2、合同商定的负责条款合同商定的负责条款是指两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在某种情况下,即使出现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亦不承受违约职责。在商定负责条款时,需注意不得显失平等,否则商定的负责条款无效。
2018-03-30 09:47: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