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准许。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限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受《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限定的赔偿职责。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能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限定要求经济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无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议解除劳动合同是无经济赔偿的。只要无《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商定由劳动者承受的违约金都是决裂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允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议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去职,无交过辞工报告,把一切职责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薪水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议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薪水,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限定,要求支付薪水及相关经济赔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由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导致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受职责;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薪水支付暂行限定》第九条之限定与本人结清薪水和《劳动合同法》限定的其他相关花费,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限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限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薪水支付时间详见《薪水支付暂行限定》第九条,经济赔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能够要求用人单位按《违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办法》第
3、10条限定加付赔偿金。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牵涉的内容,你才能充足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内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养老保险按《劳动合同法》第50条限定,用人单位必须为你转移,这是法律限定给用人单位的义务。
2018-03-29 10:26:0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