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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论坛 NGA名誉侵权

廖** 江苏 - 南通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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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江苏 - 南通

关于某一做法可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通常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须有传播散布之做法,即该做法需为第三人所获悉;侵害做法系针对特定人为之;传播内容必须有妨誉性,即该内容具有贬损他人名誉、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性质。侵害网络名誉权的具体方式有:一是指向权利人的真实姓名、现实身份,对其进行侮辱、诽谤;二是仅指向虚拟主体,对其背后的民事主体进行侮辱、诽谤。(2)该做法导致了权利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通常认为,损害具有三方面的特征: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利和利益所产生的后果;损害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损害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由于网络名誉权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民事权利,侵害网络名誉权的做法无疑是一种侵害合法民事权利和利益的做法。侵害网络名誉权所导致的后果或者表现是,降低他人在网络上的评价或者降低他人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评价。网络环境下也存在着肯定的价值判断,因此对于一个在网络环境下享有较高评价的人来说,更容易在网络世界得到更多利益,在很多时候这些利益都能够转变为现实利益。因此,网络社会评价的降低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损害。对于网络名誉侵权,在现实生活中实行救济的同时,也能够要求做法人在网络环境下承受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职责,从而恢复受害人的网络名誉权。因此,对网络名誉权的损害也完全具有上述三方面的特征。(3)侵权做法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网络环境的特性并无对因果关系理论的具体适用导致任何特殊情况,在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理论没什么特别要求。(4)侵权人主观方面存在犯错。通常认为,侵权人主观方面存在犯错是网络名誉权侵权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而犯错在网络名誉权侵权中的具体适用,与传统名誉侵权无异。

2018-03-28 09:37: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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