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如:未婚且无生活来源等)并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都认可接收的前提下,迁移户口的手续,能够参照如下解决:rn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单身证明、未就业证明、无房屋证明等资料及资料;rn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认可户口迁移的证明;rn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认可接收户口的证明;rn
4,带上上述资料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rn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rn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解决落户手续即可。rnrn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进户籍规则改革的实施意见》(以浙江省为例):rn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rn (一)全面放开县(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有住住生活的另一半、未成年娃儿(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娃儿)、爸妈,能够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018-03-09 20:26: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