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一、从《合同法》角度:受伤乘客只能要求公交公司承受赔偿职责。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除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由导致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有意、重大过失导致的,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伤亡承受损害赔偿,本案中是横穿马路存在路人犯错,师傅采取紧急避难且隶属职务做法,乘客本身无重大过失或有意,所以公交公司应承受赔偿职责。
二、从《侵权法》角度:根据交通意外职责认定书,如果路人和师傅都存在犯错,即都有职责的情况之下,两者隶属共有侵权,乘客能够要求路人和公交公司共有承受侵权职责并互负连带职责,至于路人和公交公司内部则按照交通意外认定书犯错比例来承受职责。
2018-03-06 12:28:0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