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员工受伤,隶属工伤范畴内者,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准则进行赔偿。rnrn1、根据人社部发〔2016〕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rn二、达到或超出法定退休年纪,但未解决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工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受工伤保险职责。rnrn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出法定退休年纪或已经领取城镇工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人期间因工作原由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事项参保等方式为其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rnrn3、退休返聘人员虽然跟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动关系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限定,雇员在从事聘用活动中遭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受赔偿职责。聘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导致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能够请求第三人承受赔偿职责,也能够请求雇主承受赔偿职责。雇主承受赔偿职责后,能够向第三人追偿。rn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录用考察判庭关于超出法定退休年纪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rn((2010)行他字第10号)rnrn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n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出法定退休年纪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可否适用
2018-02-12 11:58: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