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限定,我国夫或妻对夫妻共有所有财产的处置权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置夫妻共有财产,任何一方能够决定。第二类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置决定的,则需要夫妻两方商量一致,原则上不适用夫妻相互代理权。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该条第二项限定了他人有借口相信其为夫妻两方共认可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认可或不知道为因对抗善意第三人。rn房屋买卖,不适用夫妻互为代理。如果房屋隶属婚后共有财产,需要两方签字或捺手印确定。rnrn
2018-01-21 11:12: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