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是一个半月。不过,特殊情况就说不定了。而特殊情况是很正常的。rn具体是这样限定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限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出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限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准许或者决定,能够再延长一个月。rn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量审理时限。rn人民检察院增加侦查的案件,增加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再次计量审理时限”。
2018-01-20 12:45:0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