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由于绑架罪是限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当中,绑架的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做法人或者第三人的实力支配之下,因此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被绑架者的行动自由以及身体安全。rn相应地,认定该罪构成犯罪既遂的准则在于做法人或者第三人可否真正控制、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可否胁迫了被害人的身体安全。rn故而,只要做法人或者第三人控制和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就意味着使被绑架者的身体安全处于一种危险状态。rn那么,不顾做法人在客观上可否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提议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犯法要求,也不顾做法人最终可否得到财物或者需要了犯法要求,均成立绑架罪既遂。rn虽然实施了暴力、胁迫、麻醉等做法,但未构成对人质人身事实上控制的,是未遂,这当然包括实施勒索财物或强取其他利益而未能实现的情况。
2017-12-22 12:3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