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丧命待遇:
(1)每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准则为:另一半每月按本市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按5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要求为止;抚恤金总额不得超出本市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供养亲属的范围和要求按照国家的有关限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要求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2)一次性工亡补贴金,准则为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
(3)丧葬补贴金准则为6个月本市上年度月平均薪水;
(4)因工致残1-4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丧命的,除按本条
(1)
(3)款的限定执行外,其工亡补贴金的准则为24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
2017-12-20 06:05: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