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1.通常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隶属条例第十条限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rnrn《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rnrn根据上述限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隶属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限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rnrn增值税:19300÷(1+3%)×2%=374.76元rnrn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准则计量。
2017-12-14 16:32:5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