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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犯错的判断原则

昝** 黑龙江 - 齐齐哈尔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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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黑龙江 - 齐齐哈尔

  
(一)“医学判断”法则  所谓“医学判断”法则,是指只要医疗专业者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作决定,不能仅因事后判认其所作的决定错误而对其课以职责。医方在对患者施行诊疗时,若其已尽有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准则,对于因其“诚实的错误”判断所致损害,无须负责。美国有判例(raybruv.day)认为,外科医师注意到可能有纱布遗留于患者腹部,经搜查仍无所获,但基于患者情况危急生命,未继续寻找而将伤口缝合,不能仅因纱布遗留于患者腹部即课以损害赔偿职责。  
(二)“可尊重的少数”法则  该法则是指不能仅基于医师从多数经认可的治疗方法中所作的选择而对医师课以职责。医师为诊疗做法时,必须具有高度之专门知识与技术,但各个医师对同一病状的诊疗可能发生分别的见解,在此场合,要容许医师有相对程度之自由裁量权。刘“在裁量范围内之学问,因无过失可言。惟其基于裁量权所采之学问,尤其是采用医师个人独特惯行时,则其方法,应以不违背医学常识,且经医学界公认为合法的方法始可。医疗学说之选择,其亦相同。以此,医师所用之独特方法或采取之学说,若无医学界公认为含合法之依据,亦可推定其过失。科学与全民公决分别,而且”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因此,在医疗做法给患者带来损害时,不能因多数人认可采取某种治疗措施就肯定其完全正确而不承受职责,也不能因所采用的治疗方法系属少数人认可而让该少数人承受职责,切记判断职责的有无乃是看其过失的有无;只要医师采取的治疗方法不违背其专业准则,就不能认定其有犯错。  
(三)“最佳判断‘法则  医方所为的诊疗护理做法除必须符合其专业准则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学识及技术等之外,美国某些法院还要求,医师所谓的判断必须是其“最佳判断”,尤其是当该医师知道目前盛行的医疗方法具有决裂法的危险时,法院并不以该医师之诊疗做法符合通常准则即可免责。也能够说,当医师的专业判断本领高于通常准则,而该医师又明知通常准则所要求的医疗方法隶属具有决裂法的危险性时,法院对该医师的注意义务的要求高于通常准则。法院要求该医师必须依其本领做“最佳判断”方可免责。日本民法理论中也有类似要求,称为“最善之注意义务或完全之注意”。  “最佳判断”法则与医师的通常注意义务有别。若医师的“最佳判断”虽异于通常的治疗方法,但对患者来说,也增加了诊疗的安全性,则当然能够适用这一法则。若医师的“最佳判断”不但与传统的治疗方法有违,且还增加患者的其他危险,法院适用该原则时须非常小心,宜适用前述法则以增加医师诊疗的弹性。也即,“最佳判断”法则应仅适用于该最佳判断的治疗方法不增加患者危险性或该治疗方法已被认为隶属“可尊重的少数”时,方可适用。  
(四)“应予风险”法则  或称“应予危险”法理、“容许性危险”法则。该法则本是新过失理论的理论依据。它认为,仅有侵害他人权益之事实,并不肯定须加以处罚,在某种特殊情况,为谋求社会进步,应应予胁迫法益之人类活动的存在,而医疗做法恰属此类。近代以来,科学发达、物质文明进步迅速,使人类生活显著改善,但同时也增加了危害人类人身和财产损害的风险。正如汽车给人类带来方便及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交通意外的频繁发生相同,医学的进步使以往被认为隶属绝症的疾病,也有了治愈的可能,从而给患者及其亲人带来欢乐和希望;新药的使用,亦伴随着副作用的产生。但是,医学的进步乃是千千万万次的反复实验和数次的失败才得到的。因此,判断医疗做法可否产生职责,应考虑“应予风险”法则的适用,容许性危险理论已成为与患者答允并重的阻却医疗做法违法性的另一支柱。  
(五)医疗的紧急性与医疗尝试  在认定医方过失时,还有医疗的紧急性与医疗尝试对其影响的问题。  所谓医疗的紧急性,是指由于医疗判断的时间紧促,对患者的病情及病状不能作详细的体检、观察、诊断,自难要求医生与平常时的注意本领等同。因此,紧急性在医疗过失上,便成为“最重要的缓和注意义务的要求”。有学者认为,此并非有意减轻医方的注意义务,而是仍以相同的注意程度作为判断准则,不过在因紧急情况而不能注意时,免除医方职责的承受。  所谓医疗尝试,是指任何医疗做法虽均具有抽象之胁迫,医学理论更要依赖新的药物尝试或技能实验才能发展。这时,常有相当的“未知领域”的存在。医生在此未知领域,当负注意义务。因此,医生在进行新的医疗尝试时,除经患者答允外,还要对患者的症状、体质、医院的设备、医生的本领及其他必要的实验及可能的危险,均应先慎重考虑,并应提供周全的应急设备,否则,将难逃犯错之咎。

2017-12-04 03:1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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