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如果一方具有家庭暴力做法,那么能够成为法院裁判两方离婚的依据,也能够成为当事人提议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但是,不能作为财产分配的依据。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限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法院能够裁判两方离婚。rn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限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犯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rn 第
二,两方离婚时,应该本着共有财产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限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
(一)薪水、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限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rn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限定,离婚时,夫妻的共有财产由两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看娃儿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裁判。
2017-12-13 10:44: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