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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湖北 - 宜昌
公司任工人待业期间,应按国家和本市限定为工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生活费。 按目前的限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由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薪水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薪水;超出一个薪水支付周期的,能够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两方新商定的准则支付薪水,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薪水准则;用人单位无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薪水准则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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