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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员工1月份去职,3月份公司发年终奖。因此,3月份员工无计发薪水,只发年终奖。拟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薪水、薪金所得计量纳税,3月份又无薪水扣税,应怎样操作?谢谢!

陈** 湖南 - 怀化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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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湖南 - 怀化

年终奖是由单位按照公司限定,由单位自行发放,并不隶属法律限定必须发放福利。所以员工本人辞工之后,单位才发放的年终奖是不能再要求单位支付的。
如果单位限定中明确表示,年终奖的发放和员工可否辞工无关系,那么员工是能够要求单位支付的。
劳动合同无商定或单位规章规则无限定的情况
在既无劳动合同商定,也无相关规章规则对年终奖作出限定的情况下,如
果离员工工上年度工作满2年,则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薪水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限定,其完全具有参与年终绩效考核、领取年终奖的要求。用人单位仅以年终奖发放时员工已去职而拒却支付年终奖的,有违同工同酬的原则
劳动合同有商定或单位规章规则有限定的情况在劳动合同已有商定,或单位已有规章规则限定的情况下,当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规则执行。总体上,年终奖的发放隶属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畴,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要求、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规则等文件中明确限定年终奖隶属公司特殊福利,可否发放以及发放额度需要考虑公司当年收益及个人表现,不纳入员工薪水的范围,并限定在年终奖发放前员工去职不得享受单位上年度年终奖的,那么用人单位不支付离员工工年终奖,是能够得到司法支持的。

2017-09-23 21:22: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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