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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乡村计划生育生2013.3胎罚金多少

唐* 湖北 - 十堰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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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 - 十堰

不符合国家和江西省计生政策生育娃儿,多生育一位娃儿的,当事人需要交纳所在地区上2年人均年收入3.5倍的社会抚养费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限定:
  第五条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准则,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娃儿出世前2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无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能够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事实上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事实上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乡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准则,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娃儿出世前2年本县(市、区)乡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事实上纯收入高于前述乡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事实上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当事人事实上可支配收入、事实上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能够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第六条计划外生育一胎娃儿的,根据分别情形,按照下列准则向两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限定的要求再生育的,按本办法限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限定的要求,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限定准则的10%征收;
  
(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限定的要求,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打胎后,再怀孩子生育的,按第一项限定的准则征收;
  
(四)两方当事人均无另一半,一方或者两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孩子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限定准则的50%征收;
  
(五)两方当事人均无另一半,两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孩子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限定准则的30%征收;
  
(六)重婚生育、有另一半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限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2017-09-17 21:00: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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