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补偿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3.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4.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高空坠物是一种伤害行为和侵权行为,受害者因身体及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可以依法提起诉诉并主张赔偿,高空坠物罪名是什么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查认定的,当事人可以起诉到法院处理。
2021-05-10 12:40:1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