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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生态环境生态资源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何* 江苏 - 徐州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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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江苏 - 徐州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侵权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一)不可抗力
一是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二是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具备了这样两个条件的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责。对免责条件限制严格,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这样的规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二)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第三人过错造成受害人污染损害,构成免责条件,
一是要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二是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
三是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三)其他免责条件
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

2021-04-25 12:39: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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