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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性透支

王* 湖南 - 岳阳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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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湖南 - 岳阳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返还的做法。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虚构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返还的做法。
本案做法人已经被刑拘,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2017-09-14 20:49: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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