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的标准是: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都属于法定节假日,应支付相应的三倍工资,如果企业拒绝给予员工相关的补贴,则可以去当地的劳动局进行投诉举报,同劳动争议仲裁会进行申诉,相关的问题可以向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进行法律咨询与帮助。
2021-01-24 02:49:1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