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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闺蜜的女儿在上幼儿园,今天她女人从幼儿园回来后,胳膊上出现了一道淤青,闺蜜联系老师,老师说不清楚,那小朋友受伤了幼儿园没有责任吗?

冯** 内蒙古 - 包头 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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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内蒙古 - 包头

幼儿园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过错推定责任。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应当赔偿的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具体标准各省市略有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2020-11-30 21:3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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