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信息标志,是指以图形、颜色、文字、字母等要素或者要素组合,标明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引公众行为的标志物。公共信息标志是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主要构成要素。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是指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道路、商场、交易市场、公园、景区、旅游度假区、酒店、餐馆、会议中心、展览馆、银行、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健身场所、娱乐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厕所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设施。
2020-10-04 19:21: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