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沈阳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四条是什么

湖北 - 咸宁 仲裁
1位律师回复

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湖北 - 咸宁

沈阳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公共信息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2020-10-08 23:12:36 回复
其他人都在看:
咸宁律师 诉讼仲裁律师 北京诉讼仲裁律师 更多律师>
  • 北京律师
  • 法律知识

我要提问

提交

猜你还想看

提问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