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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第二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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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北 - 承德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2020-09-25 19:39: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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