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限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准则,以六个月总额计量。根据上述限定,丧葬费的计量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为准则。受诉法院所在地通常为被告所在地,在无须经过诉讼流程时,即视为意外职责人所在地。 其计量公式为:丧葬费赔偿额意外职责人所在地上2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6个月 关于抚恤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赔偿和抚恤问题的函》中指出:工人因交通意外残废除了肇事单位根据肇事人所负职责大小发给肯定赔偿费之外,原单位仍应按照劳动保护条例限定发给抚恤费。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意外丧命抚恤问题的通知》中限定:“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乘坐车船、飞机发生意外意外丧命或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路中)被车辆闯死职责又不在自己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限定发给保险金或赔偿金外,仍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的准则发给亲属一次抚恤金。”“军人、机关工作人员乘坐车、船、飞机发生意外意外丧命(严重违法不包括在内),除按有关限定处置外,民政部门仍可按照病故抚恤准则发给其亲属一次抚恤金。”民政部、财政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命后遗属社会困难补贴暂行限定》中指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命后,遗属生活困难的,遗属补贴费按应享受遗属补贴的人数的准则计量,其总额不得超出死者生前薪水”,“遗属在享受定期补贴后,当遇上特别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予以临时补贴”,“遗属生活困难补贴花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2020-08-23 06:07: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