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妻子和“第三者”之间达成的和平共处协议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基于以下几个因素:(1)主体适格;(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丈夫、妻子和“第三者”之间达成的和平共处协议虽然符合主体适格以及意思表示真实两个要素,但是它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违反了《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是:任何婚姻的当事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配偶;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终止之前不得再婚。夫妻间一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性关系违反了《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应该相互忠实”、“有配偶者禁止与他人同居”的相关规定,所以,他们之间的和平共处协议是无效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
2017-07-26 22:57:5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