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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的解释

江苏 - 泰州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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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江苏 - 泰州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2020-08-30 07:41: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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