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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

江苏 - 连云港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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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 连云港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2020-08-27 06:25: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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