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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解释

广东 - 肇庆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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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 肇庆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020-08-22 12:01: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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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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