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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十五条的解释有哪些

江苏 - 盐城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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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 盐城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单位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
禁止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

2020-08-19 13:41: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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