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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

黑龙江 - 哈尔滨 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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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黑龙江 - 哈尔滨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是进行债权转让的,其中的债权收益权也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是转让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的话转让行为就是无效的。

2020-07-01 18:0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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