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确定抚养费数额的原则

广东 - 阳江 子女抚养
1位律师回复

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广东 - 阳江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该规定看,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应予确认。二是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审判实践中,由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不在少数。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数额时,应把握以下两个原则:
(一)实际需要原则,也就是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活费的实际需要应以当地统计部门确定的城镇居民和农民年平均生活费水平为准。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在父母双方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起码不应低于该标准,甚至应高于该标准。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判决的案件大大低于该标准,如2001年河北省城镇生活水平人年均5000元,每月为400余元。而只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每月负担60-120元,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教育费(应包括入托及学龄前的教育费)的实际需要,应视离婚时子女就读的学校性质而定。
离婚时子女在公立学校就读的,依公立学校收费标准计算,要求由公立转私立,按私立学校收费标准给付教育费的一般不应支持。
离婚时,子女尚未入托、入学的,应以公立托儿所、幼儿园及学校的收费标准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凭实际支出费用的票据负担各个教育阶段的一定比例的教育费。
(二)合理负担原则。
这里讲的合理负担不是父母应平均负担,而是按照已确定的抚养费数额,根据父母各方的实际经济收入合理确定应分担的比例。即按《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给付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究竟负担一部分还是全部应视下列情况而定:
1、离婚时,父母双方经济收入情况相当,对子女的抚养费应平均负担。
2、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收入好于或大大好于另一方的,应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大部;反之,其经济收入少于或大大少于另一方的,则应负担抚养费的小部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离婚案件抚养费的确定是根据有无固定收入和子女健康情况来决定数额多少的。比较自由的一点是数额和时长可以双方协商,只要有负担能力,应该让子女过相对来说比较好的生活。如果还有疑问,可以找律图律师进行咨询。

2020-06-20 06:27:06 回复
其他人都在看:
阳江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徐州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 徐州律师
  • 法律知识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解析: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数额乃指出质人(亦即公司股东)依照法律规定,于公司注册机关登记所显示之出资额;或按照公司章程详细记载,由公司发出的出资证明书中所注明,以及记录于股东名册中的出质人(公司... 更多>>

解析:关于数罪并罚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吸收原则,该原则指对于多个刑事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后,将其中罪行严重者所应承担的重型作为最终执行的刑罚,而其他相对较轻的刑罚则由重型予以吸收,无需... 更多>>

我要提问

提交

猜你还想看

提问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