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据此,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提出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终止的,则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负有主要责任,劳动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比较复杂,主要是通过口头协议等替代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显而易见,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在违约金上并无差别,因此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要违约金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如果是用人单位要求结束这一关系的,当事人应该要求支付补偿金才对。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律图网站专业律师。
2020-06-19 08:42:0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