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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承担

陕西 - 安康 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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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陕西 - 安康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特殊规定
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③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④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⑤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⑥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⑦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我们从上文中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标的物种类的多种多样,其划分也变得复杂。在社会生产中,希望您能够顺应生产规律,合理规避风险,减少自身损失。标的物的出现是经济发展的趋势,我们要准确理解,合理接受。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标的物的信息,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洛阳律师

2020-06-16 17:11: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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