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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行使应满足哪些条件

山东 - 聊城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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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 - 聊城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代位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非法集资代位权的行使应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债务人的债权应为到期债权,
其次,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且这种行为已经对债权人的债权产生损害的,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主张自己的债务。但如果次债务人的债务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人就无法行使代位权。

2020-05-28 06:4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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