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分类
根据载体不同,电子数据证据可分为:
(1)存储于个人计算机(包括单机、平板电脑等)内的证据;
(2)存储于网络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包括网站、云技术等)内的证据;
(3)存储于计算机以外的电子产品(手机、数码相机、录音笔等)内的证据。
根据外在表现形式不同,电子数据证据又可分为:
(1)文字形式证据;
(2)图像形式证据;
(3)声音形式证据;
(4)多媒体形式证据;
(5)应用程序形式证据。
(二)常见形式
(1)聊天记录。如在离婚案件中常证明对方当事人有第三者的证据。
(2)游戏、QQ、支付宝等网络账号。如常作为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3)电子邮件。如作为合同要约、承诺、变更、追加及时效中断的证据使用。
(4)网上银行的转账记录。如常作为债务履行的证据。
(5)电子文件,包括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等。如经常用作证明合同内容的证据。
(6)电子考勤记录。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作为存在劳动关系和出勤情况的证据。
(7)网站信息。如作为事实存在或某项计算依据的证据,如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等。
(8)个人博客。如作为案件事实发生、经过的证据。
(9)智能手机、数码相机、数字固定电话等摄录的照片、视频、录音资料。如经常作为证明案件事实发生经过的证据。
2020-05-07 07:00: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