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必须确认的是你们双方当时是否签订了合同以及当时交付的是“定金”还是“团购费”。
2、关于团购费,我们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3、所以如果你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了十万元是“团购费”,虽然你现在不想买房了,你方违约,但你有权要回该笔团购费,只不过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4、如果你们双方交付的是“定金”,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如果双方订立的是“定金”合同,那么你现在不想买房了,你无权要回该笔钱。
6、就本案而言,你方单纯的不想买房子了,你方构成违约,如果是团购费,你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商应当退还你的团购费。如果是定金,那么你无权要回该笔钱。
2019-10-20 22:5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