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闺蜜,她的孩子才三岁被送进了幼儿园,幼儿园属于是寄宿的模式。闺蜜她周六周天儿去接孩子,带她去玩儿的时候发现孩子身上有伤。幼儿园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李** 广东 - 云浮 学前教育
1位律师回复

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广东 - 云浮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2019-10-14 03:36: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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