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如下分析
1,首先,如果对方是真的拿去进行了你们之间的合伙生意,.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序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如果有剩余你是可以要回的,但是如果还了债后没有剩余,你就没办法要回了。
2,但是如果对方根本没有拿去做生意,那么可能涉嫌诈骗
3,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
2019-08-21 03:54: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