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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 - 济宁
劳动者在工地骨折隶属在聘用活动中遭到人身损害,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聘用活动中遭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受赔偿职责。聘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导致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能够请求第三人承受赔偿职责,也能够请求雇主承受赔偿职责。雇主承受赔偿职责后,能够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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