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得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是不用支付赔偿金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书面通知劳动者合同解除的原由及时间等。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经过训练或者调整工作职位,有长久翘班事实;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限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拒不改正的,能够解除劳动合同,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水后,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或者经用人单位提议;
(三)严重失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的,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营私舞弊,未能就变换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协议的
2019-06-25 22:43: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