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意外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情形,
一、发生交通意外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情形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意外职责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限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花费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花费单据和明细事项;
(四)不隶属应由道路交通意外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花费。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患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花费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答允垫付抢救花费保证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钱垫付。
二、交通意外保险公司赔偿什么花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事项方面和赔偿准则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事项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贴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限定:
(一)受害人遭到人身损害的赔偿事项受害人遭到人身损害的赔偿事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事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事项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事实上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丧命的赔偿事项受害人丧命的赔偿事项包括:除第1项花费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命赔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解决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法花费。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到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2019-06-05 19:28: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