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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张借条,写着欠款32万元,无写返还日子,能够诉讼吗?

刘** 广西 - 防城港 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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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西 - 防城港

无还钱日子的借条诉讼时效是要怎样计量的?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权利的法律规则。nn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限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该法第一百三十七条限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量。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出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能够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限定:“诉讼时效因提诉讼讼、当事人一方提议要求或者认可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再次计量。”nn 根据上述限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未商定还钱时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的计量应把握以下几点:nn
1、无履行时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限定,债务人能够任意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能够任意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另一方必要的准备时间。n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却履行义务之日起计量。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量时效。n债务人拒却履行义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明确拒却履行,诉讼时效从拒却时起算;二是消极不履行(如债权人给债务人写信要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回信也不履行),在债权人主张权利且给其必要的准备时间(又叫宽限期)期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的,视为债务人拒却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应从宽限期期满时开始计量。nn
2、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认可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认可履行义务的,能够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n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要再次再次开始计量,且中断次数法律上并无限制,能够屡次中断。n也就是说,在开始计量时效的2年中,只要权利人又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又认可履行义务,则这2年的诉讼时效就以再次主张权利或再次认可履行义务之日起再次开始计量。n但当事人一方提议要求应以有证明力的方式进行,如书证请求,有证人在场等,权利人对此负有举证职责,要防止空口无凭而难以查证的现象,否则诉讼时效不能中断。nn
3、债权人若一直无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量20年,超出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019-04-30 01:5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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