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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使人丧命,无逃跑,肯定要死者亲属的谅解书吗?无的话能够判缓刑吗?在上海

罗* 江苏 - 扬州 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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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 扬州

交通意外使人丧命,无逃跑,肯定要死者亲属的谅解书吗?无的话能够判缓刑吗?在上海

肇事逃跑使人丧命走的法律流程,1.交通肇事后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交通肇事后逃跑”,《解释》第3条限定,是指做法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限定和第2款第(1)至(5)项限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意外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做法。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跑的前提要求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跑并无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意外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意外现场,而是在将患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置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跑”。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限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隶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丧命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的;
(2)丧命六人以上,负意外同等职责的;
(3)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无本领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跑使人丧命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跑使人丧命”,是指做法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招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丧命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跑使人丧命”形成了许多分别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跑使人丧命”,的心理立场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立场也应是过失。故《解释》限定:做法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意外现场后隐藏或者抛弃,招致被害人不能得到救助而丧命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限定,以有意杀人罪或者有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发生交通意外找谁赔
1、对意外后果负直接职责的行驶员,行驶员本身就是驾驶者,就由行驶员负责赔偿。
2、行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意外,负有交通意外职责的,由行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受赔偿职责。也就是说,行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托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违规行驶引发意外,那么行驶员通常只承受刑事职责或行政职责,不承受赔偿职责。赔偿职责应由行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但是道路交通意外是由于行驶员违规行驶而导致的,由于违规做法的违法性以及行驶员的主观犯错,所以限定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能够向行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花费。
3、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解决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机动车已经转卖但是尚未解决过户时发生交通意外,由意外职责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共有承受赔偿职责。

2019-03-04 02:32: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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